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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议水资源条例: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作者:李慧芳 袁才华  文章来源: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17:26:3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红网长沙3月28日讯(记者 李慧芳 实习生 袁才华)在3月27日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正扬作了关于《湖南省水能资源条例(草案)》的说明。

  胡正扬表示,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水能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草案)》依据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做了规定。分为总则、水能资源规划、开发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从源头上保障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

  

  在水能资源规划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止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指定规定”。

  但胡正扬指出,在近几年的水能资源开发中,出现了不少违反规定或无规划开发的现象。若不规范,必将造成水资源和财力的大量浪费,危害河道防洪安全,危害灌溉、饮水和生态用水安全。

  胡正扬表示,在本次提交的《条例(草案)》中,已经设有“水能资源规划”一章,明确了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统筹规划,强调“水能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禁止无规则划开发水能资源,从而从源头上保障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

  湖南建立完善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长期以来大都被无偿使用。胡正扬在说明中指出:“这样的结果就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取得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

  他表示,在浙江、湖北、福建、贵州等省,都已对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做了相应规定,建立了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他认为:“这给湖南省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水能资源实行招标、拍卖进行有偿转让的规定,《条例(草案)》也在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并依法交纳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规定:“水能资源项目开发使用权的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各级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能资源的管理监督

  水能资源管理职能根据水法规定,各级水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负责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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