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建设绿色矿山有了资金保障
作者:靳辉 丁冬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4 12:12:25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 今后,凡在辽宁省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恢复治理因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环境破坏。这是日前由辽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明确规定的。

  《办法》要求,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必须交存保证金,对于目前已经持有采矿权许可的采矿权人,也必须在6个月内缴存保证金。对于拒绝缴纳保证金的,将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并注销采矿许可证。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登记的面积及可以预测的影响面积、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边开采边治理。在其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将返还85%的保证金和全部利息。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或恢复治理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将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办法》还规定,验收后,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二次验收合格,剩余保证金及利息将全部返还。此外,保证金数额将根据实际治理费用需要实行多退少补。

  实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建设绿色矿山的根本。仅以辽宁为例,长期的矿山开采使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阜新海洲煤矿及鞍钢大孤山铁矿,都发生过几百立方米的滑坡和崩塌;抚顺西露天矿由于采煤已形成大面积沉陷;鞍山、本溪、营口等地长年的矿产开发已经造成耕地、森林、河流等资源严重受损。实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将有效推动形成“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良性循环,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避免或减少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