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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意外停运须防污染环境 |
作者:李永军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10:55:2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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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一旦通过验收投入正式运转使用后,就不得擅自或无故停止运转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于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但是,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时因客观因素,如突然停电、设备突发性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的停运,如处理不当有可能出现污染物骤升,容易造成污染事故。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立即采取措施使被迫停运的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一时无法解决应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如停产、部分停产、将污染物储存等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或排放,防止造成突发性、事故性的污染危害。 二是及时报告环保部门。有些特殊的行业必要时应请求进行监测、调查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一旦造成污染事故,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有所防范,及早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染危害和污染损害的程度。 三是当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后,应当迅速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查清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把结果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系企业的原因,如设备维修不及时、失职造成的事故,则应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理,并承担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如系第三者的责任,如他人故意或非故意造成,则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如系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根据企业的申诉,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后,可免予其承担责任。 四是查清症结采取防范措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配以演练,做到关口前移、有备无患,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重在事前防范,后期的消极补救乃是无可奈何之举,这就要求企业重视、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对污染防治设施制定严格的检查、维护制度,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使污染防治设施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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