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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仙湖保护按Ⅰ类水标准执行 |
作者:记者刘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10:56:5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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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明确规定抚仙湖将按Ⅰ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对抚仙湖的管理要求更加严密细致。在一级保护区内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新建排污口,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没收捕获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沿湖村民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来因影视拍摄破坏风景名胜等问题,《条例》规定,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经所在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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