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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土流失形势严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
作者:姚芃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9 10:00:0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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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土流失形势严峻 “项目保护伞”比较强硬 “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水土流失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 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在今天(28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新闻通气会上向媒体介绍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黄土高原地区坡耕地每生产1公斤粮食,流失的土壤一般达到40~60公斤。鄂竟平介绍 鄂竟平说,水土流失的另一大主源是开发建设活动,“十五”期间,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扰动面积达到5.53万平方公里,弃土弃渣量92亿吨。扰动面积相当于一年一个天津。据测算,我国“十一五”期间,全国开发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面积6.16万平方公里,较“十五”期间实际发生的要增加11.5%,弃土弃渣总量达到100多亿吨。因此,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危害。 社会参与和激励机制滞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问题十分突出。虽然国家已经明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共中央2006年一号文件明确,“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要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要求从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但至今都还没有很好地落实。 谈到水土保持法实施的问题,鄂竟平指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干预水土保持执法,甚至充当违法项目的保护伞,通过各种形式违法免除开发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和义务。结果导致一些项目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 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在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水土流失防治,不按水土保持法规定办事,对水土保持重审批轻实施、重项目建设轻水土流失防治,逃避水土保持法律责任,建设过程中随意违规乱砍乱挖、弃土弃渣。 重要的原因就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鄂竟平介绍说,水土保持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在执法过程中,很多单位和个人宁可违法受罚,也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如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力的,目前最高处罚仅为1万元,大大低于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费用。加之水利行业执法能力较弱,仍有相当部分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在人员、装备及执法水平等方面,还不能满足当前执法的要求,难以有效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全面遏制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水土保持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通过修订使它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有1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已于2005年启动了修订工作,目前已列入立法计划。(记者 姚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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