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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环境保护奖获奖者访日交流团出访报告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搜狐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1 9:47:1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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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东京都23个区现共有19个垃圾处理厂,日处理垃圾焚烧能力达2.1万t,发电容量达26.3万kw,同时还产生大量的热汽和热水供附近住户和单位使用。最大的一个垃圾处理厂拥有单台炉焚烧能力达600t,共3台总处理能力达1800t,发电能力为5万kw。日本垃圾处理厂基本上按企业机制运作,但政府都考虑给予一定资助。垃圾处理厂按经济手段对废弃物进出进行计算、处理。还将处理厂办成科普教育基地,唤起国人强烈的环保和资源再利用意识。 3.形成了环保政策的新理念 近几十年,日本环保政策的基本原理实现了由污染者负担原则、“防范于未然”原则等传统理念向“收益者补偿”原则、“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原则等理念转变。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针对污染者的环境责任问题,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2年提出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谁污染,谁治理”或“污染者付费”。 “防范于未然”原则:是基于保护环境具有争分夺秒、跟时间竞赛的特点。当污染或相关的问题浮现时,往往已是为时已晚,即使立刻作出补救措施,也需耗费多年时间和大量金钱,更甚者并非所有的补救措施均会凑效或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这就要求必须在环境保护的初步规划阶段深思熟虑,防范于未然,纾解对未来环境的损害或其他长远问题。 受益者补偿:是基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因此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建设的受益者也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因为在生态治理市场建立后,生态治理企业是具有独立经济诉求的利益主体,对于外溢利益不再由政府无偿提供,而应当由受益者为享受到的外溢利益付费。当然,外溢利益创造者并不是自然资源破坏者,因为根据环境责任原则,自然资源的恢复治理理应由破坏者完成,受益者补偿原则的前提是环境责任原则。通过建立受益者补偿制度,可以筹集到一笔专项基金,以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是指生产者对于客户用过的其生产的产品,当产品废弃后要承担对该产品进行再利用、再商品化和处置的一定责任(物理的或财政的责任)。这样能激励生产者开发生产使用寿命长或易于再利用和再商品化的产品,从而解决废弃物量大,且难于对其再利用和再商品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将全部或部分处理废弃物的费用或物理责任从地方政府和一般纳税人转移到生产者身上。延伸的生产者责任的主要目标是:①源头削减(保护天然资源,保存使用的物质);②控制产生废弃物;③设计对环境更友善的产品;④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连续物质循环。 由“污染者负担”原则、“防范于未然”原则等传统理念向“收益者补偿”原则、“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原则等理念的转变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递进过程,是当代人与自然共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的环保治理理念的体现。 4.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减少破坏环境和加强环保意识成为社会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2003年日本内阁会议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计划”。由于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少,因此建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的资源可再生循环利用体系十分重要。日本政府还相继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法》和《汽车回收再利用法》等环保法律。通过法律上约束,实现人们生活中对能源的节约,也减少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构筑循环型社会的目标。 在政府、企业和公民在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环保责任定位中,政府的力量是强大的,可以起到带动整个社会的作用。首先,政府要为构建循环型社会制定蓝图,并出台相关法律和法规。同时,需要企业、公民和民间环保组织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这项工作。日本还在全社会推行和奖励绿色产品购买行动,鼓励人们购买使用回收再利用材料生产的节能型环保产品。日本充分认识到,对环境而言,破坏只是一瞬间的事,但是要恢复就非常困难。基于这样的理念,减少破坏和加强环保意识成为社会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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