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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明年四月一日施行
作者:郭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30 13:03:1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 (记者 郭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修订后的律师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等。

  新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同时,明确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本次会议还分别表决通过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毛如柏介绍说,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共有66件,这些议案涉及要求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法律15部,修改法律9部,包括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本报记者就节能法实施提出了人大将如何检查和监督节约能源法执行情况、如何界定和追究政府部门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责任等问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说,新的节约能源法在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节能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跟踪检查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审查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汇报的情况提出建议等形式开展监督。李命志说,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完善。同时,强化了政府机构自身节能工作,其中专门有一节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节能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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