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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划定防护林分3情形 将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8:42: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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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2月2日消息:11月29日闭会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从而为我省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构筑起了法制保障。《规定》将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划定防护林分三种情形 《规定》明确,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不同情形划定沿海防护林带,即: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建设与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原则 《规定》明确,海防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原则,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对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 为调动市县的积极性,《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规定》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建设和保护,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体现保护与开发有机统一 为达到保护与开发的有机统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的总体规划,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同时也要求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对于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规定》也要求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同时还要求用地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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