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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环境违法线索最低奖五百 |
作者:朱良骏凌秀潜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8:39:4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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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制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提供有效环境违法线索最低奖五百 【本报讯】(记者朱良骏通讯员凌秀潜)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打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宝安区日前制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区环保部门根据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举报人协助环保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5000元的奖励。 据悉,宝安区环保局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有关鼓励公众举报工业环境违法奖励办法,多年来总计有几千人次举报,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许多宝贵线索。此次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办法》将最低举报奖金由100元提高到500元,最高奖金仍为5000元。市民可通过拨打宝安区环保局投诉热线27756420(或使用固定电话拨打12369)、致函区环保局(宝城新安二路18区环保大楼)、或登录区环保局网站(http://www.szbaepb.gov.cn)等形式举报。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限。 《办法》规定,被举报人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除外);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跑、冒、溢、漏等行为,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举报人可获500元奖励。 被举报人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对外超标排放;故意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通过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方式偷排、直排污染物;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治理或停产停业,擅自恢复生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举报人可获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被举报人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私自埋设暗管偷排、直排污染物;非法收集、转移危险废物等行为,举报人可获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查处重大污染事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有其他重要贡献的,可获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举报人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违法行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可获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区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指派环保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取证,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应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及时通报举报人。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区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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