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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打出"组合拳" 中国打响"绿色调控"攻坚战 |
作者:贺利艳 顾瑞珍 文章来源:半月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15:54:3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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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7月推出“绿色信贷”后,国家有关部门近期又密集出台了“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等一系列政策。这一系列绿色“组合拳”表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已进入环保部门与多个经济主管部门联手设计、配套实施的实质性操作阶段,一场“绿色调控”的攻坚战已经全面打响。
有保有压: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 2007年7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这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我国节能减排的主战场。 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两大闸门之一,银行信贷投放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能否沿着“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方向发展。而“绿色信贷”正是将生态因素纳入信贷决策体系,在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通过“有保有压”的方式调控银行信贷流向,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 “绿色信贷”政策发布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区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的回应,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目前,第一批遭遇信贷限制的是部分被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的环境违规企业。安徽省蚌埠九采罗化工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安徽运漕酒厂、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不仅被停止了新的贷款,还被收回先前的贷款。 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期试点。“绿色保险”成为继“绿色信贷”后又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如果说,“绿色信贷”政策着眼于企业的间接融资,通过调控和管理贷款流向,从资金源头对高耗能、重污染企业进行控制,压缩“两高一资”行业生存的资本空间,那么,“绿色保险”政策则侧重于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减轻政府环境压力、转移企业污染风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更重要的是,依靠保险制度抬高企业进入门槛,使企业根据价值规律,做出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在市场化的竞争中,正确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行业和领域,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自身的完善。 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至此,由国家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搭建起的绿色经济体系已经起步。 “绿色证券”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对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进行了规范。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国家这次在直接融资渠道上“出招”更狠。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从“绿色信贷”到“绿色证券”,构建绿色资本市场已成为“绿色调控”的突破口。 有收有放:扎紧企业排污口 “绿色证券”令一方面授予了环保部门对于环保不达标企业的上市否决权,相当于剥夺了那些肆意制造污染企业上市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当发生诸如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况时,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对相关事件予以披露。可以说,“绿色证券”令的施行表明套在环境违法违规企业颈脖上的绳索被进一步收紧,污染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进一步缩小。 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产品。针对名录中目前还享有出口退税的39种产品,国家环保总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取消其出口退税的建议,同时还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 “这一名录的发布,为‘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对象。”国家环保部门下一步还将建立“两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时补充新的产品和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开。 有奖有罚:以长效激励机制 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 2007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虽然在实施中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差距不小。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这就造成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放慢“两高”产品生产的动力不足,企业节能减排的自觉性不能被全部激发出来。 专家认为,当前的政策漏洞有以下四方面:一是排污权无偿取得以及较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使环境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二是“先排污,后收费”的排污费征收方式,使政府处于被动局面,且无法对企业或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难以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约束机制。同时,这种方式还将环保责任过多地转嫁给了政府,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治理”的恶性循环。三是有利于环保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还未形成。四是缺乏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目前,我国对环保节能型企业和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在税收和融资政策上没有区别对待,不利于调动各类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另外,从法制上看软肋有三:一是失之于“空”。现有环保法律法规虽对环境违法行为作了明显的限制,但很多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失之于“软”。没有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权力,容易造成执法、执行难。三是失之于“宽”。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低。对此,专家认为,我国于4月1日实行的节约能源法会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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