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报废家电不得以捐赠方式处理
作者:兴文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3 10:11:5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电子垃圾管理条例初稿公布

  本报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在其网站(www.ndrc.gov.cn)上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0月底。

  国家发改委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条例中规定,国家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更新换代和报废后应交给处理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电以捐赠方式处理。

  条例还包括违反有关规定的各项处罚内容。

  据悉,2003年,我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的产量为1.82亿台,预计社会保有量9亿台、报废量2800万台,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由于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不仅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近两年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拟上报国务院,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条例》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标,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等具体规定。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