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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颁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4 7:18:3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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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环保范围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理和使用区域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 据新华社电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近日签署命令,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中央军委于1990年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着眼于提高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把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形势及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环境保护工作与部队全面建设融为一体。这一“条例”的重新修订颁布,标志着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对依法保护和改善军队管理、使用区域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职责、保护与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管理与监督、教育与科研、奖励与处分等。“条例”中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与军队其他工作的关系,明确了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对环境质量知情的权利以及获得环境损害补偿的权利,体现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重新修订的“条例”对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扩充和发展,增加了“保护与改善环境”一章,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保护、防治污染、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军事设施环境保护和改善,以及军事活动、军事装备和高危险性物品污染防治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将军队环境保护的范围修改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理和使用区域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以促进部队在训练、演习和执行其他任务时加强对其使用的非军队管辖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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