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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零售场所购物小票上要"单列出"塑料袋费用
作者:于海波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7 10:18:1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昨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相比,《办法》有了几项新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单价等。

    《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违反其中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违反其中有关竞争行为的将有可能被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违反此项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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