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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第4个省会 |
作者:李歆 文章来源:中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 23:43:5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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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10月1日消息(记者 李歆)经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并正式授予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荣誉称号,福州继杭州、南京、海口之后,第四个获得该项称号的省会城市。
据记者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起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评比活动,考核指标包括创模基本条件、社会经济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等5大项28个指标。截止到目前,一共命名了37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 福州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于1997年开始准备,2001年正式启动。2000年至2003年,每年的环境投资指数均大于2%。近年来,福州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投入环保资金的总额达100多亿元,全面实施了“蓝天、碧水、绿园、安静、洁净”五大工程,城市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舒适宜人。 在授予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同时,国家环保总局也要求福州市今后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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