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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重申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
作者:刘浩远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9:20:0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新华社东京6月29日电(记者刘浩远)率团出席气候变化议员论坛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东京重申,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件有益于人类的事情,中国是一个对人类高度负责任的国家,将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原则基础上,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汪光焘是在28日的会议开幕式上作主旨发言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科学报告表明,200年来,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大量、无节制地排放温室气体,是人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根据这一科学报告的结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分清了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尽管中国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认的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国家,但却已经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切实的贡献。

  汪光焘指出,中国政府已经把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作为未来中国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近年来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推进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政府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了中国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进展情况,2007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双双下降;近两年,中国政府依法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这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和今天都是不曾有过的。

  汪光焘重申,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一如既往地以积极的态度和实际行动与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对于应该做并能够做到的,一定承诺并努力实现;对于不能够做到的,我们不能承诺。

  在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就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问题阐述了三点主张,一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尊重各国国情,承认各国之间在发展阶段上的差异以及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需求,明确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坚持合作,强调技术创新,发达国家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之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积极态度和公正立场得到大多数与会者的赞赏和认可,上述立场也最终体现在了会议达成的“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框架”文件中。

  由“地球环境国际议员联盟”主办的气候变化议员论坛28日在东京开幕。“地球环境国际议员联盟”设立于1989年,主要成员有欧洲议会、美国国会和日本国会的议员,目的是促进立法者之间就全球环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气候变化议员论坛是由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倡议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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