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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住宅楼节能不达标罚
作者:杨尚荣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9 11:14: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9月20日起施行。规定提出,民用建筑的节能技术不符合要求和技术指标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节能工程不合格住宅楼不得投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件进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建筑物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单位个人使用太阳能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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