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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写入江西环境法规
作者:熊志强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9:14:1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 江西省人大十一届六次会议近日通过修订的《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等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条例》新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篇章,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暂停这一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此地区的环境保护或者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停止此地区享受的有关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一地区不得参加年度综合先进评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实行重点管理,定期督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所在区域应当有不少于新增量的总量控制指标余量,或者有削减量不少于新增量的替代污染物减排项目。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余量或者没有替代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针对在线监测,《条例》要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区)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线监测设备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参与《条例》制定的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现场执法权。例如,要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有权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物品、设施、工具予以暂扣或者封存,包括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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