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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作者:水华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 11:44:5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辽宁省沈阳市出台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开始实施,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
  据沈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李刚向记者介绍,沈阳市现有工业危险废物31个类别,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47个类别的66%。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能够化解企业的环境风险,又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可以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李刚说,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实施,沈阳市也还处于试点阶段。作为全国5省3市的试点之一,沈阳市在法律中专门写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条款,在全国尚属首例。
  《条例》实施后,将在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试行,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
  据介绍,《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重新履行备案手续。被污染的土壤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条例》规定,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交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收缴或者接收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向责任人追缴。
  《条例》实施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设施、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暂扣。暂扣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危害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限期处置拒不执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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