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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始环节解决监管缺位 如何从源头控制污染
作者:高立平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5 10:33:2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关键环节,是有效预防污染的重要手段。各级环保部门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办法,在项目管理的实践中对企业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验收诸环节起到了规范作用,收到了显著成效。

  然而,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而言,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还存在脱节问题,不利于污染防控。具体表现为:

  评估论证与监管脱节。目前的管理程序是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及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审批。审批过程中,项目单位首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的项目管理科室申请,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评估论证后,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并付诸实施。上述评审过程中缺少环境监察部门参与。监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生产运行情况的监管职责,监管过程中会发现一些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在设计、建设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过程中没有环境监察部门的参与,导致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同类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使得此类问题容易在新项目建设中再度发生;同类项目建设中积累的经验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吸收与采纳。监察部门管理角色的缺失,不利于项目的环境管理,不利于污染源头控制。

  建设中的监管与验收脱节。项目完成审批后,项目单位付诸实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由哪级审批的,都交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管工作则由所在地环保局监察部门实施。这一期间,监察部门则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及行政审批意见,逐条逐项实施监督管理,对号入座地要求项目单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这种监管对项目单位落实环评要求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促进作用。尽管如此,也还有许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问题。但是一旦主体工程建成了,生产能力形成后,无论污控设施是否建成,项目单位都要申请试生产或正式投产。这一环节中,如果验收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则验收工作可以和前期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相衔接,可以根据监管中掌握的情况衡量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如果验收工作不是由监察部门负责,或监察部门不参与验收,那么就会出现监管与验收脱节的问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验收中未必能发现,或验收中未必当成问题来对待。这可能会导致新上项目带“病”通过验收,带“病”投入运行,因而便产生了新的污染源或群众上访的新案源。

  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从初始环节解决监管缺位、断档问题,把监察关口前移,从项目的评估论证开始进行提前介入,超前监管,从源头参与意见,从而可以使新上项目从开始就广泛吸取专家意见、审批部门意见、监管部门意见,减少漏洞、减少失误,确保新上项目达标运行。(作者单位:吉林省大安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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