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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氧化硫减排效果将被氮氧化物增长抵消
作者:李禾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5 10:31:2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国家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削减10%%二氧化硫的目标,但二氧化硫减排效果将被氮氧化物增长所抵消,因为降水中硫酸量下降了,硝酸量却上升了。”在今天环保部科技标准司主办的“大气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技术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教授贺克斌说。

  据统计,2000—2005年我国氮氧化物排放从1100万吨增加到1900万吨,年均增长10%%;2005年后,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仍在不断上升。贺克斌说,在现有控制政策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但未得到控制,反而快速上升。光化学烟雾和高浓度的臭氧污染,也频繁出现在京津冀和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并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复合污染,甚至出现臭氧最大小时浓度超欧盟警报值的重污染现象。“即使在现有控制方案下,预计2020年我国约15%%的地区将超过氮临界负荷。与2005年相比,东部地区氮的超临界负荷增加十分显著。”清华大学教授段雷说。

  氮氧化物的重点排放源是机动车和电厂。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动车保有量位于前40名的城市中,约50%%的氮氧化物污染来自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深圳市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市排放量的56.4%。据预测,2030年全国电厂、工业锅炉、交通的氮氧化物污染“贡献率”分别是50%%、28%%、13%%。

  “目前我国氮氧化物污染控制也存在多重问题。”贺克斌说,我国氮氧化物和臭氧污染治法律依据不充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臭氧污染的控制还没有提出详细规定;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目前仅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氮氧化物浓度限值,但这些标准较宽;在目前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去除了氮氧化物标准,放宽了二氧化氮的二级标准;控制基础工作薄弱,国家年度环境公报中没有氮氧化物排放数据,缺乏对全国氮氧化物排放状态、环境影响及控制对策系统研究;控制技术和方法落后。

  贺克斌说,当前我国应建立健全的氮氧化物控制法规和标准体系,对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推进总量控制;控制火电厂和机动车的氮氧化物排放;对典型燃烧设备及小型燃烧器具制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产品标准;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氮氧化物控制技术,推动氮氧化物控制行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说,我国应制定国家氮氧化物控制中长期规划,以及可能实现的减排目标:“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排放保持不增长;到2020年,适度削减氮氧化物排放,与2010年相比减少10%;到2030年,显著消减氮氧化物排放,与2010年相比减少30%。在长三角、珠三角和首都圈这样的大气复合型污染突出地区,应率先制定和实施区域氮氧化物控制的联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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