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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
作者:朱宇 赵晓路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3 6:57:0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财政部刚刚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透出了资源税改革已经迫近的信息。针对即将到来的新一轮资源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水资源的重要性要超过化石能源,未来资源税改革要考虑将水资源纳入其中。

    中国证券报:为什么说水资源的重要性超过化石能源?

    马中:我国的资源税准确地说应该叫“能源税”,因为关注的重点都在化石能源上。但实际上资源税不应该只限于化石能源,应该包括水资源。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战略地位远远超过化石资源。从替代性上说,水是唯一的,而化石能源具有多样性和替代性。水不应该视为一种行业、部门、行政区的资源,而是一种国家资源,具有国家安全的意义。所以,如果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是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出现风险、危机,就应该充分关注水资源。

    中国证券报:如果对水资源征税,我国是否具备了客观条件,是否会实际加重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马中:对资源、环境、能源来说,任何政策和价格改革一定要依赖于技术条件,要有监测和考察的充分手段。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的监测已经很完善,可以说已经完全具备了征收的条件。对水资源的利用可以施行阶梯性收费,对保障起码生活需求的量予以低税甚至免税,超过部分税率递增。此外,先统一征收,再向低收入的困难群体进行补贴或返还也是一种可行的手段。

    中国证券报:针对水资源的税种,征收模式应该是什么样的?出台之前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马中:水利部目前已经在征收水资源费,但市场通常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早已是共识,实行费改税,让国家利用税收作为一个信号对市场价格进行间接影响,对水资源配置和保护的效果必然好于行政定价。我认为,水资源税的征收可以分为国税和地税双税制,以国家税充分调节地方差异,包括水资源差异、人口差异、产业结构差异等。在资源税问题上,水资源是否设税,可以充分体现决策过程的长期性,否则只是解决短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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