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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耗能行业预警调控 新节能条例11月施行
作者:季耀昆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5 23:50:2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新修订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经日前结束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对高耗能行为的限制条款更加具体,也更加严格。

    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

    能耗预警控制线

    近年来,山东省制定实施了促进节能降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万元GDP能耗持续下降,但全省节能降耗形势依然严峻,节能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产业结构偏重的问题比较突出,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不够,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节能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节能评估与审查等管理措施执行得不够到位等。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授权制定公布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

    淘汰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至关重要。山东在节能工作实践中发现,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的标准,山东需要根据自身实际,特别是能源消耗总量过大、部分生产工艺或设备与山东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的情况,提前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为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规定:“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差别电价政策走进主要耗能行业

    近年来,国家和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节能的政策措施,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重点节能工程、节能照明器具、安装使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等给予补贴,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节能产品生产和推广给予税收优惠,对节能技术进步、重大节能成果给予资金奖励,等等。这些政策措施是推进节能的重要动力,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持下去。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一些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包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节能措施不落实最高可罚30万

    随着我国节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加强节能执法,用法律手段推进节能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2005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2007年5月,又成立了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全省17个设区的市也先后成立了节能执法机构。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并借鉴上海、河北等地的节能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新修订的条例还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对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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