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圆明园受到损害,却没有一个人可以诉诸法律、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因为没有人符合原告的条件——直接受害人。
4月3日,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草人江伟教授表示,他主持的课题组所提交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包括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这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重要参考蓝本。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说的‘控告’是指向行政主管部门揭发、控告,而非诉讼,不属公益诉讼范畴。”
李艳芳认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在环保领域确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肯定是大势所趋。美国、日本都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后,将把原告范围扩大到个人和团体等众多主体,到时解决类似‘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就不缺法律手段了。”
那么谁来提起公益诉讼?记者又采访了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汤维建教授。
汤维建认为,中国目前有20多个致力于环保的团体,还有大量关注环境问题的个人,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支持,他们都可以提出诉讼,并且发挥主要作用,“这对破坏环境者将是极大的制度制约,将会大量减少环境破坏事件。”实习生 刘德晟 本报记者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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