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生态补偿条例提上日程 区域间赔偿难题可望破解
作者:范海江  文章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7 9:01:1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消息显示,由其牵头启动了《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将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对象、方式、标准、实施、监督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此意味着,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机制在谋求建立,所以多年来困扰各方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难题,让受害一方有了“问题将要解决”的盼头。

  区域间生态补偿难

  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部分是非常活跃的地方自主性探索实践,一部分由中央相关部委推动,以国家政策形式实施。

  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试点由于在自我可控的范围之内运作,所以运作较为便利,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如2003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到2009年,闽江、九龙江、敖江等3个流域都实施了生态补偿。

  “然而涉及到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事情就变得困难。地方利益保护掺杂其中,再加上区域内多个或许是多个利益相关方的责任难以界定,这些让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显得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常纪文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

  多年来,中央或部委层面推动的生态补偿实践,事实上是变通为另外一种方式,给予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付出努力或利益受损的区域,由中央财政划拨给以补偿。

  如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工程计划和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保护进行补贴,如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工程、森林草原防火工程等,而这些项目都具有生态补偿的内涵。

  机制形成问题可解

  一位多年来关注生态补偿问题的学者对记者说:“生态补偿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以至于在生态保护方面效果不明显,许多地方的生态在继续恶化,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至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即使有些地方出台了部分具体的补偿办法,但往往因为补偿标准太低或者执行不力,大多变得形同虚设。”

  通过立法将生态补偿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无疑是《生态补偿条例》这一立法的最终目的。

  条例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称,“譬如东部应该向西部补偿,应使临时性质的项目制度化,使之成为长期的运行机制,这些均是条例所要致力促成的内容。”

  常纪文说,“《生态补偿条例》适用主体应该是区域,而并非是区域内的个人和单位,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已经通过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来进行解决,这样困扰各方的区域间生态补偿难题就将迎刃而解。”

  目前看来,《生态补偿条例》的最终问世也许并不会一帆风顺。李文华说,“法律出台是非常漫长的过程”。

  然而,从此次调动11部委参与协调各方利益、参与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工作,不难看出中央的决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