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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林地可继承可变现
作者:杨理锐  文章来源:都市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6 8:17:5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明确,农户手中的林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也可以卖钱变现,但是林地的用途不得变更,不得在林地上盖房子,采伐后的林地仍要重新造林,永续利用。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可说涉及面广泛。因为云南是森林大省,94%是山区,77%的农民住在山区。从1997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至今,云南省已完成了林权改革,农户都落实了林权,农户有的分到几亩林地,有的则有上百亩,并拥有了政府发给的林权证。凡是有了林权证,就拥有了林权证所标明林地70年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农民拿到了林权证后,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保护好云南的生态,《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范。

  林权证清楚规定,林权拥有期限为70年。《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再次明确,林权可以继承,也可以赠予和转让,但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条文表述为:“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凭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地地使用权人所有。”

  不过,该条例也明确规定,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改变。法律条文规定为:“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林地使用权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鉴于目前部分农民林权转让中,没有价值评估,造成部分林农失山失地的情况,条例也规定了引导农民进入林权交易中心流转的规定。该法律条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双方在林权交易中心流转。”

  目前,全省已有70多个县城建立了林权流转中心。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林业厅副厅长王德祥答记者问时介绍了碳汇交易。

  云南由于大力发展生态环保产业,欢迎大企业购买云南的绿色森林释放的氧气和减排指标。不过,碳汇交易只针对新造林,原有林木不算。目前昆明、玉溪正在探索。另外,从今年起凡纳入生态建设区天保林,集体林地每亩补10元,国有林每亩补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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