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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护湿地条例开始实施 最高可罚5万元
作者:徐洁莹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3 17:26:5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10月2日报道 昨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部在国家尚无湿地保护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率先于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条例》,完善了我省自然保护法规体系,而且使我省的湿地保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共24条,不仅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立了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沙、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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