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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指标可否有偿转让?
作者:本报记者 周文菁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6 9:23:5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对修订草案中关于排污指标有偿转让的规定等热门话题给予极大关注。

  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有争议

  修订草案规定,在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以将节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一定比例向本区域内其他单位有偿转让。环保部门解释,此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鼓励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此,许多委员不约而同提出质疑。朱寄萍、胡运骅等委员提出,本市的环境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环境质量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趋饱和、环境功能区还不能达标的情况下,采取排污指标转让并不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还有委员建议,即便要对降低污染物排放的单位给予经济上的鼓励,可以采取其他更加妥当的方式。比如,可以由财政拨出专款,对这些企业进行奖励。

  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有更具体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对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政首长政绩考核范围。

  委员们对此十分赞同。谢天放、丁伟等委员说,许多工程上马时都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得到行政首长的同意,因此不少环境问题出现与政府部门的决策失误或不作为密切相关,增加这一条,有利于政府部门负起本应负起的责任。同时,不少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操作。丁伟委员提出,一些兄弟省市已经出台了环境污染方面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本市可以借鉴这些办法,制定出更加具体的考核和处分规定。

  可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在分组审议中,市环保局局长徐祖信吐露难题:环保部门根据某企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情况已经能够确定其违法排污,然而,由于取证困难而难以制止。

  对此,委员们提出,在目前环境违法还较多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朱济民委员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如,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以公众利益的受托人和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对污染企业提出公益诉讼,这就可以使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转化,降低对举证等方面的要求。公益诉讼还可由检察机关和环保社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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