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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为公共利益代言?
作者:蒋朝晖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4 11:25:3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在污染事故频发的当下,环境公益诉讼注定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当污染企业、环保部门、检察院、环保NGO等诸多力量围绕环境公益诉讼角力的时候,谁来当原告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一些探索中,检察机关、环保NGO轮番上台,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原告身份受到各种质疑。


  昆明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却有了很大改变,环保部门站到了原告的位置上,开始了真刀真枪的磨练。


  当过去的质疑声退去,其他问题却潮涌上来:环保部门如何扮演好自己角色、尽好自己的职责?环保部门当原告,如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进行更深的思考和探索。

 


昆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环保局当原告 索赔432万


  ◆中国环境报 记者 蒋朝晖

  2010年12月13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请求判令严重污染村庄饮用水水源的养殖企业停止侵害、赔偿治理污染所需432万余元,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持续一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十分激烈,公益诉讼人的“专家证人”和两被告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甫公司”)、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的“专家辅助人”也直接交锋。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

  养殖企业违法排污酿恶果


  昆明市环保局缘何把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直接推上被告席?记者从其递交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里找到了答案。


  这份起诉状称,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袁战稳一人。2007年1月23日,羊甫公司从官渡区小哨村委会获得了10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官渡区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以下简称“生猪养殖小区”)项目建设。2008年5月15日,官渡区环保局批复羊甫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008年7月23日,羊甫公司的主要股东又注册设立了三农公司,并将生猪养殖小区的建设、招商和经营事项交由三农公司实施,但未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变更项目建设主体。自2008年6月开始,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转包给相关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合同,由公司负责统一管理。


  自2009年9月开始,三农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生猪养殖小区养猪。由于养殖废水随意排放,或临时收集存贮,导致距生猪养殖小区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多次抽样检测,多项指标严重超标。


  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责令三农公司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猪养殖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三农公司在自行对原收集池采取了临时防渗措施后仍继续养殖。


  2010年2月27日~3月3日,生猪养殖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严重超标。
  自污染事故发生以来,被告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致使邻近生猪养殖小区的官渡区花庄水库和嵩明县的西冲河水库、八家村水库受污染的风险始终不能消除。


  责任认定

  昆明市环保局索赔432万元


  据了解,嵩明县水务局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七里湾大龙潭日平均出水量为1735立方米。三农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新农村、小堡子、西冲河共460户1549人、牲畜1260头(只)的饮用水受到污染。


  昆明市环保局认为,三农公司未获环保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实施生猪养殖小区项目建设,且在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前就允许养殖户进入生猪养殖小区养猪,随意向周边环境排放养殖污水。并且污染事故发生以来,被告对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其行为已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全部治理费用。羊甫公司应当对本次水污染事故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由两被告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417.21万元,以及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约15.53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支持起诉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新证据


  2010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环保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决定书》,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0年8月2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决定支持市环保局提起诉讼的意见书。这次庭审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出示了养殖场仍在污染环境的最新照片证据。


  检察院两名支持起诉人认为,检查机关支持起诉不只是进行道义上的支持,而是运用检察权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律帮助,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加强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能力。


  支持起诉人说,经多次水质检测,严重时各项饮用水水源水质指标均严重超标,其中氨氮超标28.49倍,粪大肠菌群超标8000倍,大龙潭水质恶变为劣Ⅴ类,不能作为饮用水水源。至今,这一水源的各项水质指标仍然超标。这起水污染事件属于典型的环境公益侵权行为,昆明市环保局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人指出,自2009年11月污染事件发生到现在1年多的时间里,被告的环保设施依然没有完全建成。目前,企业仅仅对污水收集池采取简易防渗漏措施,这不足以防止进一步大量的污水渗透。至今,实施污染的企业仍然在进行生猪养殖,环境污染危险不能消除。同时,两被告对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水质未采取任何的水质恢复治理防范措施,任由污染延续。


  支持起诉人认为,两被告应立即停止水环境危害行为,并共同承担恢复治理费用和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反驳

  对环保部门所提证据不予认可


  整个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指控的两份核心证据是: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出的“大龙潭水采样监测报告”和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做出的“大龙潭饮用水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第一份报告(2009年底出具)证实了大龙潭水质被污染后为劣Ⅴ类水质,第二份报告对污染损失、环境恢复方案、费用等进行了评估。


  被告方也向法庭出具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被告申请鉴定做出的两份水质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大龙潭的水质优于周边未受污染水源的水质。

  因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水源的水质是公益诉讼人提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的关键依据,控辩双方在质疑对方检测资质的同时,极力证明己方的水质检测报告真实性。

  庭审中,参与大龙潭水采样监测的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和参与大龙潭饮用水源治理成本评估的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两名工作人员相继出庭作证。但被告代理人拒不认可其做出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被告的“专家辅助人”还就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向公益诉讼人的“专家证人”提出质疑,并展开了交锋。

  被告代理人认为,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都不具备法定认证资格,并且都是昆明市环保局下属单位,相互均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两个单位所做出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源治理成本评估报告均不予认可。


  三农公司的代理人还提出,根据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后评估报告”的结论,通过采取积极的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场的污染问题是可防、可控和可以治理的。己方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证实,现在大龙潭的水质有了根本性的恢复,其水质优于周边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司及时采取发补贴费用、开辟新水源、改造供水管等措施保障人畜饮水,现只有218户养殖户还在养,并已接受50万元处罚且采取措施推进小区项目治污设施建设。在此情况下,公益诉讼人的治污方案既没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索赔没有依据。因此,三农公司恳请法院采纳其答辩意见,保障其合法利益。


  被告羊甫公司认为,三农公司已经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养殖小区的建设、招商和经营等事项,羊甫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养殖小区建设主体变更手续,昆明市环保局所诉的污染事件与羊甫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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