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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需过几道关?
作者:龚宇阳 李明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8 12:54:16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导致出现大量工业污染土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规模的扩大,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污染场地逐步增多。这些污染土地往往面临开发利用,承担新的功能,其环境安全正在引起广泛关注,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也成为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场地污染形势严峻,压力巨大。笔者了解到,虽然不同省市(如浙江、江苏、重庆、北京),包括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许多污染场地的研究和修复示范,但这一工作还急需从法律、技术、资金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依法建立完整有效的管理框架

  尽量避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瞻前性等问题


  目前,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还处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可循的状态。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当然,这也并非特例,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美国都曾面临同样的问题。只是发达国家面对法律的缺失,及时制定了专门的土壤/场地污染控制法。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1980)和《棕色地块法》(2002),荷兰的《土壤保护法》(1987),日本的《土壤污染控制法》(2002)等。目前,中国也急需一部专门的场地污染管理法。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污染场地管理框架》的建立非常迫切和关键。应充分吸取30年来各国污染场地管理以及我们自身多年摸索实践的经验,在框架的制定上尽量避免过去某些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前瞻性等问题。


  污染场地修复、管理和再开发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美国环保局在执行《超级基金法》时,仅1989~1995年就进行了3轮重大变革。30年来,美国国会对《超级基金法》做过多次重大修订,包括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法案》。中国有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的变革史,跟上改革步伐,创造性地结合中国国情,满足中国污染场地管理不断发展的需求。


  中医、西医一起上

  制定符合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慎重考虑标准,科学界定风险


  在工业污染土地管理方面,美国注重“西医式”的修复,即清除污染,欧洲则重视土地再生利用和发展。而对我国土地污染管理而言,应兼二者之长,以“中医式”预防、保护和“西医式”治理同步的模式,兼顾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我国对土地的需求压力和经济实力,寻求预防、修复和开发并行的管理战略。


  根据我国实际,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要重视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对技术不到位、资金欠缺和风险可控的场地,应采取通过污染物(源)阻隔、场地进入许可、污染接触限制、规划和限制土地用途等进行风险控制,从而达到缩小污染范围、减轻对环境的破坏和公众健康损害的目的,而不是不计成本地将一切污染物清除。


  这一点尤为重要。经过30年实践,目前各国在场地修复上基本采用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战略,而不是简单地将污染根除,修复标准的差别可达10到几千倍。我国有必要认真参比各国的修复标准和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我国目前已有标准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定)》(HJ350-2007)和各地修复实践都采用了较保守的风险可接受值(10-6)。鉴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如荷兰(10-4)、德国、瑞典(10-5)等多数国家采用了较高的风险可接受值,中国有必要慎重考虑修复标准的客观性,而且要科学界定风险的可接受值。这一方面是一个经济和社会效益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目前市场上技术的可行性问题。


  打破资金来源和融资机制瓶颈

  污染者付费原则,现实中为何有障碍?


  笔者了解到,从重庆、北京、江苏各地实践来看,修复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制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建立完善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据悉,因为资金短缺,武汉市不能及时推进一些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

  尽管“污染者付费”原则成为世界潮流,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原则在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需要制定更详细的细则。比如,有多家企业污染时责任如何分摊、破产企业谁来付费,对共用设施(填埋场)怎么办等。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型工业企业多属“国营”,在进行市场化改制后成立股份制公司,给污染者付费原则带来了许多客观难题。各国经验表明,环境污染治理受时间限制,经常是不可能等待查清责任人后,通过行政处罚或诉讼来追筹资金后再治理的。


  在污染场地修复的融资机制方面,我国需要认真研究各国在资金来源上的经验。比如,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渠道多样,主要包括对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的专门税、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公司所征收的环境税、联邦财政的常规拨款等;《棕色地块法》还鼓励开发商和投资银行参与。


  笔者认为,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结合我国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税收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赤道原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以及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加征重污染产品消费税等。


  复合技术和绿色修复是潮流

  避免引入过时的修复设备和技术,要进行已有修复技术的有机整合


  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单价非常高,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同时,中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城市污染场地治理面临巨大的开发时间压力,极大地限制了传统的经济实惠的原位修复技术的应用。因此,开发快速、实效且经济的修复技术迫在眉睫。

  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单价非常高,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同时,中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城市污染场地治理面临巨大的开发时间压力,极大地限制了传统的经济实惠的原位修复技术的应用。因此,开发快速、实效且经济的修复技术迫在眉睫。

  但要注意的是,在技术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域场地污染的风险差异,平衡时间需求、成本及修复后的经济、社会和土地本身价值,这些也是场地修复技术评估标准应当涵盖的考虑因素。

  在技术开发和引进时,我国要避免在早期某些工业领域出现的“次级”技术和“二手”落伍设备进入国内市场的现象。事实上,现有的国际合作领域中,已经有少数国际企业和机构在中国推销已经过时的污染场地修复设备和技术,这一现象值得警惕。


  对此,中国必须全面参比各国的修复技术发展程度,一方面要杜绝低水平模仿和重复研究,另一方面要把握技术发展的大趋势,进行已有修复技术的有机整合。例如,最近北京焦化厂的物化、生物、热解复合修复系统便是一个成功的整合案例。它把发达国家3类最成熟的技术融为一体,并创造性地应用变频节能技术,实现多种技术的有机整合和绿色节能修复。复合技术和绿色修复是当今修复技术的潮流,是解决我国综合性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有效技术手段。


  作者单位: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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