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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保护林业生态环境
作者:杨依军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6 17:25:3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新华网兰州5月26日电(记者 杨依军)《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加强一个省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在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甘肃省位居黄河、长江中上游、风沙前沿,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森林、湿地、沙漠等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屏障。依法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维系甘肃省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实行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条例》规定,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内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负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分别对森林、湿地资源进行定期检测。敏感地区每年进行一次荒漠化与沙化监测。对生态系统、物种及遗传基因多样性的监测将适时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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