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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出台政策“试水”生态补偿机制
作者:章政瑛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15 11:33:2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我市的生态补偿机制今年“试水”,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明确,生态补偿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这些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责任的镇(区)政府、村委会及农户为补偿对象,并设定了基本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的目标是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各地得到平衡发展。我市主要对粮田生产、水源地、生态林、农业示范区、农业示范园区、重要生态区6大类进行生态补偿。《意见》明确,要以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对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可采取挂钩扶持、异地发展等方法,整合资源统筹发展,增强该类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实现限制发展区与其它地区的共同发展。

    具体标准为:对土地整村流转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种粮面积按每亩300元予以生态补偿,对粮食集中区域按每亩150元予以生态补偿;加强水源地保护,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所涉及的镇(区)按每个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列入市级备用水源地取水口每个补10万元;加强生态林保护,对列为市级以上保护范围的生态林,按每亩500元予以生态补偿。另外,《意见》还对农业示范园区、重要生态区和生态湿地的生态补偿进行了明确。

    我市将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等多种渠道筹措。按照《意见》规定,我市的生态补偿将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统筹协调与平衡发展相结合、坚持责权统一与明确职责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分步推进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通过生态补偿,可以使地区之间平衡发展,实现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目标,逐步建立责权利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章政瑛)

    新闻链接

    生态补偿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

    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是完善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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