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破坏城市绿地要受罚
作者:谢棣倩 方艳  文章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18 8:43:0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本报讯(通讯员 谢棣倩 记者 方艳)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家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8月17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海口市规划局、市政市容委员会负责人就《办法》作了解读,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海口市近年来先后获得了“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控制区域、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理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即绿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办法》出台以后,海口市就率先在全国形成了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系列。

  根据不同的保护特点和需求,《办法》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其中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规定审批。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对于破坏环境、破坏城市绿线保护的行为,《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者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海口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