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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措加快建立秦岭北麓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29 12:33:4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当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秦岭北麓生态遭遇了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等前所未有的破环。秦岭北麓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向西安发出了红色预警,建立和完善秦岭北麓生态长效机制,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生态保护事关民族未来发展,当前广大民众生态保护意识欠缺,已严重影响到生态建设。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使这项事业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营造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使秦岭北麓生态保护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接受生态保护、行动上支持生态保护,不断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保护中去。

  二、加快设施建设,增强秦岭北麓水源地涵养及生态功能。生态设施建设是生态保护的基础,加大生态设施建设是解决生态保护的根本。首先,当务之急是制定秦岭北麓生态保护规划,根据秦岭北麓生态破坏的现状,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要求,尽快摸清底数,认识秦岭、读懂秦岭,并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利用中长期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沿山6个区县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规,以此指导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及建设。其次,建立项目准入制度。凡在秦岭北麓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经市规划、环保部门的论证,严格控制有污染项目。再次,要全面加强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一方面,要采取生物措施,强基固本。针对秦岭北麓森林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现实,要加大对天然林的保护力度,加大封山育林范围,严禁乱采滥伐。同时,重点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实现水土保持和经济效益双收益。另一方面,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患于未然。按照秦岭北麓的自然情况及破坏状况,合理规划生态工程,既要解决生态保护问题,又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山区的村庄建设,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建立垃圾站,统一收集、定期清运;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工程,提倡生态家园,文明生活。对于已建成的企业,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达到零排放标准。同时,加强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综合体系建设,完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各类灾害。

  三、建立补偿机制,夯实生态保护的基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和支持发展等形式,主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财政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等方面进行补偿。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市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水土保持、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效益明显的工作,在保持原有资金管理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专项资金统一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要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生态受补偿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投资环境,支持其大力发展生态型、环保型产业。要积极研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四、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生态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保护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要加大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把环境保护纳为地方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对各类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要完善环境保护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继续推行环保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积极组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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