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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时期发展修改好《环境保护法》
作者:汪光焘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3 9:23:08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部法律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各方均提出了不同观点。在不久前召开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研讨培训班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就《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了重要讲话,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谈了一些想法。为了使广大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和修改内容,本报特刊发此次讲话的主要内容。


  这次会议讨论的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如何修改以及修改后解决什么的问题。这是十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共2353人(次)以及台湾、海南两个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共75件。十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101人(次)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18件。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于如何修改尚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有的主张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有的主张编纂环境保护法典,还有的主张废止现行《环境保护法》。


  2009年,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法律清理工作的说明指出,《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建议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进一步研究”。本届环资委成立以来也始终在调研、论证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想法,即: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原则是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条文修改,关键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从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研究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即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到底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度设定不合理,还是执行不到位,或者根本就是政府部门不作为、没有去执行。我们多次听取了环保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政府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现在将《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集中在问题比较突出、修改认识比较一致的8个方面,对有些条款仅是一般性文字表述的问题或者可改可不改的就不做修改。我们的目标是希望在各地人大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下,修改后的草案能得到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能够在近期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多修改论证工作和程序工作要做,全国人大环资委一定会努力在大家的支持下办好这件事。


  在这里我想结合各位的发言,谈几点个人的想法,也供大家进一步讨论和修改草案时参考。


  一、法律的修改是一个开放性的工作


  (一)一部法律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每部法律的完善需要放在历史过程中来看待。吴邦国委员长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要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是一样,应当根据当前的情况,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


  (二)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


  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主要是完善和衔接已经成熟或者社会达成共识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适当充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由于《环境保护法》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律之间不衔接的问题突出,影响到了法律的执行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因此,这次修改在我们已经开展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注重的是污染防治方面条文的衔接,而不是法律的全面修订或者组织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典编纂。同时,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密不可分,在强调污染防治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生态保护的规定,因此增加一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性要求。


  修改的具体内容集中反映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对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并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意见为:“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衔接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中。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重要制度,以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当前的需求,消除法律不一致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性。”


  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已经规定的法律制度,注重相关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论证、修改了与8个方面相关的重点内容,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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