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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定》出台 防污生态环境 |
作者:张瑾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28 8:25:1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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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瑾)近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出台,以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同时建议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什么样的建设项目需要展开环境监理呢?具体包括两大类: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按照该规定,环境监理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同时进入现场、同时开展工作。环境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三类问题,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议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在施工期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施工中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群体上访的;建设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施工中,环境监理单位若发现八类问题,将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具体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按照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应当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按月通过环保官方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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