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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民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0 10:45:1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9日电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民意。市民对此有建议、意见,可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四种方式,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表达: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信件、传真(0791-88850383)和电子邮件(jxrdfgw@163.com)等方式反馈。

    据了解,《条例》规定,在江西省,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占用、征收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湿地生态补偿费。对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补偿。

    在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等。

    《条例》中单设一章对鄱阳湖湿地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据悉,鄱阳湖湿地区域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发展生态旅游。拟禁止在鄱阳湖区吴淞高程17米以下栽种林木。

    同时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拟禁止捕捞。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拟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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