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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生扬尘污染企业要被收费 3月1日起将实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 16:13:3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近日,山东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将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绿色信贷制度。人民银行将会把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根据《办法》,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的单位,还应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此外,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采取篷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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