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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扬尘超标要交排污费
作者:黄江洁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9 5:10:0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企业噪声超标16分贝或以上每月要交11200元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将对噪声超标、且对他人造成干扰的单位征收噪声排污费,最高每月须缴11200元,并将首次开征扬尘排污费。环保部门提醒相关单位尽量减少噪声和扬尘排污。

  本月起噪声超标要交排污费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一直以来,东莞的噪声及扬尘排污费开征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市环保局日前下发的《加强噪声及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填补了这一空白。

  从4月1日开始,对产生噪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对他人造成干扰的单位(包括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的单位)征收噪声排污费。

  该负责人表示,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超标分贝在1~15分贝之间的将实行分段收费。其中超标1分贝的噪音源单位征收每月350元,超标2分贝每月征收440元。依此类推,每超标1分贝将累计加收超标排污费,超标15分贝是每月8800元。对于超标16分贝或以上的企业,每月征收11200元噪音超标排污费。

  首次开征扬尘排污费

  同时,东莞还将首次开征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包括:在码头(煤炭装卸)、煤炭堆放场装卸、堆放煤炭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的单位。

  其中,露天堆放的,按照堆存1吨煤炭每年排放粉尘2公斤计征(按煤炭质量算,排污费为0.3元/吨/年)。对设有防风墙、除尘设施、喷水装置的扬尘源,扬尘排放量可经核减后再进行排污费计征,即建有防风抑尘网,并建有喷淋设施且正常运行的,按10%计征。对存在封闭式储存仓的,不征收排污费;建有防风抑尘网,但未建喷淋设施的,按20%计征;贮存在半封闭式储存仓(有顶盖)的,按30%计征;建有煤炭喷淋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按70%计征。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制定出可行性强的噪声及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方法和准则,以倒逼企业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及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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