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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水清几许?定期告诉你
作者:郭宁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30 6:16:4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图/记者许南平
鄱阳湖水清几许?定期告诉你[图]
图/记者许南平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江西省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情况。昨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江西将建立排污者环境保护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在湖体核心区围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民因禁渔期而生活困难可获补助

  为加强保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滨湖控制带禁新改扩建高污染企业

  《条例》规定,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限制使用除草剂,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引导物流和产业向沿江布局

  《条例》提出,在高效集约发展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分生态保护、农业发展、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域。

  本省长江沿线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江西段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推进沿江有关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引导物流和产业向沿江布局。

  在核心区围湖造地要限期恢复并罚款

  《条例》对在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的一些禁止性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对围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环境保护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一条江或河在不同的断面归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一些上游政府往往不顾下游水质的安全。对此,《条例》对责任划定也进行了规定。另外,从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江西省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此外,还将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排污者环境保护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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