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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疆之肾”关系重大
作者:侯卫婷 谢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3 9:22:51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加大处罚力度——


  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条例(草案)》中予以加大。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等。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都有权对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为多种行为划“禁区”——


  《条例(草案)》规定,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或者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已经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禁止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从事建设活动或改变其用途。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在湿地内开垦、填埋,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鱼类,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批准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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