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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境内丹顶鹤江豚等珍稀野生动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11 9:15:1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获悉,《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获得通过。《条例》对于制定野生动物名录、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风险评估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

  《条例》规定,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中华虎凤蝶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在野生蛙类、蛇类和珍稀蝶类等集中分布区域应当设立警示标牌,保护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受人为干扰。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条例》还要求,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开展野外旅游、观赏和拍摄野生动物的活动日益增多,对于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破坏。《条例》规定,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摄像等,不得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另外,非法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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