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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境教育条例11月起将施行 排污企业要上课 |
作者:雷风雨 马庚申 文章来源:今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29 22:45:5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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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日召开《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天津首部环境教育条例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24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学校应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每年进行环境教育培训 记者从天津近日召开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上获悉,《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等进行明确,强调环境教育的社会性,突出了社会责任。 根据《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按照全市和本地区、本系统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5%。 天津将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天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条例》将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作为天津环境教育宣传周。《条例》还对“社会环境教育”的内容有很大的创新,包括对公务员选聘晋升、企业负责人强制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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