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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湿地保护条例12月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今日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30 7:01:42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昨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发布会,公布12月1日起将施行《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浙江湿地遭受两大危害

  全省湿地总面积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下同),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0%。湿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等发挥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

  然而,过去10年间,因过度围垦等原因,浙江湿地面积减少约1.72万公顷,相当于减少了26.9个西湖。

  省林业厅总工程师蓝晓光说,过度围垦导致湿地出现变化,潮水往外退,浅海湿地面积有所增加;而有助于防洪、蓄水、降解污染的湖泊湿地和河流湿地却在减少。

  浙江湿地遭受的另一威胁,则来自外来入侵生物。

  今年结束的浙江湿地资源调查发现,主要入侵植物有加拿大一枝黄花、凤眼莲(又叫水葫芦)、互花米草、水盾草、空心莲子草。这些当年被认为有价值而引种进来的外来植物,如今在内陆淡水水域疯狂扩张,不但造成河道阻塞,阻碍排灌和泄洪,对原生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破坏,已经成为淡水湿地生态系统的公害,难以根除。

  另外,入侵动物有巴西龟、牛蛙、福寿螺、克氏螯虾(又叫龙虾),也在浙江湿地范围迅速扩散,已演变成有害生物。

  立法保护湿地生态安全,已刻不容缓。

  保护条例下月起实施

  1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32条明文规定,“在湿地内禁止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行为,禁止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如果违法,条例第43条规定――

  “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浙江省考虑把20%以上的湿地,列入到第一批湿地保护名录。第一批湿地保护名录要在条例施行1个月内公布,也就是在明年1月1日前公布。

  西溪湿地列为国家湿地公园后,相比7年前,鸟类增加了53种,昆虫增加了226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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