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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餐饮业污染防治办法 规范餐饮污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22 1:21:25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油烟、臭气、噪音……餐饮场所往往容易给周边带来这些污染。昨日,《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针对上述问题,《办法》拟规定,未来要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楼分离,住宅楼五米内禁建产生油烟等污染餐饮店,餐饮企业装排烟管须经周边10米居民同意。

  餐饮场所与居民楼分离

  《办法》规定,将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具备条件的,应建设有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并要求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排放设施。

  与此同时,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餐饮场所。据了解,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或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受禁止的场所还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此外,利用居民住宅开办餐饮场所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餐饮场所夜间噪声扰民晚上10时后不得营业

  为了防止废气污染,《办法》规定,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如果是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应全部改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

  同时,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加设烟管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并满足3个条件,包括,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10米范围内所有业主同意,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0米,并高出所在建筑物及四周1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根据要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业户,以及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未安装的要整改,否则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居民区内,餐饮场所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6时至22时。换句话说,餐饮场所有夜间噪声扰民的,晚上10时以后不得营业。

  根据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低空排放且可能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不安装的,由区(市)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要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未安装规定自行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也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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