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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垃圾变资源大“富矿”
作者:蒋林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3 9:38:39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确定“循环经济”原则

  德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循环经济”的原则。该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规定,废物管理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

  也就是说,首先,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各种废物的产生;其次是尽量对不能避免产生的废物加以回收利用;再次是,针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才允许进行最终的无害化处理。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垃圾运作环节的细节性措施,比如垃圾利用和处置条件、垃圾处置预案、垃圾填埋要求标准、垃圾物流管理以及一些对特定垃圾运作企业的约束性准则。这项德国法律在整个欧洲也起到了模范作用,整个欧盟的相关法律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它的经验。

  分类:层层分拣降低污染

  基于严谨的垃圾分类制度,德国建立起了一整套成熟、先进的垃圾回收处理方法。

  在居民区,垃圾公司一般放置一定数量和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并发放小册子,详细说明如何将垃圾进行分类。每个桶可装25公升垃圾,有人会定期来收集清理垃圾。家具等可送到垃圾回收场,不收取费用。

  垃圾收集站也分别建造了不同的收集库,并编了号码。这些收集库井然有序地排成一圈,例如:1号是玻璃瓶子、2号是纸和纸板、5号是混合板或木料,等等。所有到站的垃圾被迅速地分入各个收集库中。有些垃圾如电脑废料、塑料垃圾等混合了几种不同的材料,则需要经过人工分拣,再按类别放置。

  分拣处理后的垃圾将分别被送到各个加工厂,如纸或纸板被送到纸工厂,含铝的材料被送到铝厂,镀锡铁皮或马口铁被送到铁厂等。无法再利用的垃圾,就要被送到焚烧厂焚烧发电。

  监督:“环境警察”造访

  为了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德国还设立了专门机构。生产企业必须要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产生垃圾的企业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生产的垃圾的种类、规模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处理垃圾的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正因为有了严格的监督,垃圾焚烧厂才能够严格按照德国发布的有害气体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工作。

  对居民处置垃圾的情况,“环境警察”也会偶尔登门造访,抽查居民是否把垃圾放到指定的桶里。如果分拣垃圾不当,他们会及时指出,严重的还会被罚款。(文字: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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