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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江西样本 “生态补偿”亟须法律护航 |
作者:魏星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8 22:54:23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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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至4月2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专题调研组在江西省就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行调研。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派出了另外3个调研组分赴安徽、广西、陕西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行调研。今年4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听取国务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专题汇报。 这意味着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将上升到国家层面,引起更大关注。江西省在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有许多创新实践,作为先行者,江西将面临什么机遇? 生态补偿实践效应凸显 作为“吃螃蟹者”,江西省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已进行了实践探索。建立了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了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力度,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台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奖励政策,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3.1%,居全国第二;地表水监测断面达标率80.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0多个百分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鄱阳湖注入长江水质保持在Ⅲ类以上;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给予生态补偿。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奖励。 ——全省纳入国家、省级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面积达5100万亩,其中地方公益林1900万亩。江西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亩15.5元,大大高于中央国有林补偿5元、集体林补偿10元的标准。今年,江西省补偿标准将提高到每亩17.5元,总投入8.9亿元,其中中央补助2.8亿元、省财政补助6.1亿元。 ——2008年7月,《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从2010年至去年底,省级以上发证矿山企业实缴保证金7.56亿元。自2009年起,江西省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2年安排中央补助资金9.16亿元,用于对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进行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 生态环境不应成为免费午餐 上游的山青了、水秀了,但当地居民却因“无工不富”依然贫穷,这种“保了生态、饿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牺牲”的环保困境,反映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公平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 以江西省为例,东江源地区为保护水源关闭了一大批企业,投入了大量生态和环保建设资金,丧失了许多发展机会,每年为下游地区提供了20余亿方优质淡水。为建设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和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江西省每年要投入数十亿元用于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工作。作为欠发达省份,面对国家赋予的生态保护重任,资金筹措压力非常大,因此,江西省生态补偿的实施领域和范围受到局限,湿地保护生态补偿仍未真正启动,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尚未落实。 记者了解到,因为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有力的资金保障。生态补偿存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够科学、受益主体没有合理确定、生态保护标准难以制定等问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特别是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因涉及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协调而未能落实,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同时,国家在生态补偿上投入有限,生态公益林等补偿标准偏低。 “生态补偿”亟须法律护航 生态利益具有公益性,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受益者无偿或低成本占有生态利益、生态保护者付出却得不到相应回报的矛盾将会出现。参加此次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建议,应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省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应该从国家层面统筹协调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大幅提高生态补偿中央补助标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居民社会保障专项和产业发展资金,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群众的保障力度。 省人大环资委有关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将生态补偿的主要原则、基本框架及配套措施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改变“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不合理现象,使生态补偿从“道义要求”变为“制度约束”。 生态补偿“知易行难”,江西省的探索创新实践迈出了重要一步,无疑为国家建设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和样本。 本报记者魏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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