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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沈丽琼  文章来源:贵州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26 8:47:04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金黔在线讯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昨日贵阳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涉及五个大章共50条,对传统的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如水、气、声、渣污染防治和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建设中凸显的如土壤污染防治、碳排放;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民生问题都制定了明确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

  与此同时,日前,市委也下发了“贯彻实施《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意见”,明确,全市各级党校要结合《条例》编写相关教材,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条例》纳入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考试范围,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条例解读

  不文明行为,最高罚1000元

  按照《条例》,凡公民出现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出现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且逾期不清除的,可罚款50-500元;乱涂、乱贴、乱画的,将处以200-1000元罚款;违章占道摆摊设点的,处以20-200元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3倍处以罚款;违法横穿道路的,处以5-20元罚款。

  此外,凡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据悉,此举意味着,今后,在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的贵阳市,随地吐痰、乱倒垃圾、违章占道、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已从现行条例的“有禁不罚”,上升为明文禁止的“有禁必罚”。

  环境诉讼,可申请“禁止令”

  《条例》明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加重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生活环境的破坏,或者可能造成难以恢复后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据悉,这一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将有效避免“边诉讼边破坏”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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