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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司法”助推生态文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22 16:05:37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哪里有损毁,哪里就有补种,哪里就会重新绿起来。”我省各地“复绿补种”的成功实践,源于我省持续6年的生态保护司法创新。

  近年来,我省法院采取“恢复性司法实践”,保护生态文明发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恢复性司法实践”,指的是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以往,森林失火案件虽得到判决,但被烧毁的山场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仍是荒山一片,严重的还造成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被毁林木所有人也难以获得实际足额的赔偿。

  如何破解“一判三输”这一难题?2007年初,柘荣县法院从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上谋求破题思路,重新确立“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首创“复绿补种”案件审判模式,使近2000亩过火林地得到补植绿化。之后,各基层法院纷纷移植柘荣经验。

  2012年4月,福建高院出台《关于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进“生态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2009年至2012年12月,福建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331件,判处罪犯7713人,发出“补植令”、“监管令”等27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达3万多亩。

  “美丽福建”的恢宏长卷,在生态法官的足迹下悄露端倪;“复绿补种”的司法实践,在日渐凸现它的生态效益;“绿色司法”也在日益清晰地展示它的社会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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