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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应有前瞻性 |
作者:殷泓 王逸吟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28 7:47:50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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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的危机感、担忧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环境保护法是顺应民意的,也是非常及时、必要的。”刘振来委员说。 6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环保领域及修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热议。 “考虑到环保的重要性,建议这部法是修订而不是修正,作大修而不是小修。这部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充分考虑运用技术条件作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仕民说。 任茂东委员则认为,法律草案里应规定社会各界都有公益诉讼的权利,对污染企业加大民事处罚力度,少用行政处罚,多用民事救济,避免一发生问题就对着政府。
“法律修改中应该重视在农村广泛使用除草剂对作物安全和人畜安全这方面的影响,建议增加规范使用除草剂方面的内容。”李登海说。 唐世礼委员则补充指出,除了农药、除草剂等污染源,还有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就是地膜。“大棚蔬菜种植中大量使用地膜,其中很多已经破碎的地膜根本没有清除处理,年复一年,都残留在土壤里面。这不仅污染了农村的环境,也污染了耕地。”
张涛委员和郑功成委员一致认为:暗管、渗坑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基本上不可能恢复,带来的危害无法想象,发现这种行为,要马上采取手段。像暗沟排放污染的、明知故犯的、屡教不改的,轻微处罚根本不足以制止这种行为,现在规定的法律责任还过于宽松。 周其凤委员明确建议,对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偷排污染物的,不应有行政和刑事两种处罚手段,而应全部施以刑罚。
他认为,人民群众“眼睛看得到、鼻子闻得到”的污染,不能在环评报告中说没有污染。草案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评评价的依据和标准、环评报告的使用以及对社会公布、环评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原则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则建议,编制环评报告书应当分两个步骤。第一阶段做好技术上的工作,征询专业人员的意见,第二个阶段再向公众征集意见,这样的环评制度才会相对完善。(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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