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 ,赣榆县环保、公安、安检、质检、工商以及石桥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捣毁取缔石桥镇石岭村、西拱齐村两家酸洗石英石加工厂。7月15日下午和晚上,两家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山东、河南境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至此,这起被省环保厅定性为两高“污染入刑”《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首例环境污染罪案件取得阶段成效。 今年3月15日,赣榆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石桥镇两家酸洗石英石加工厂存在严重污染事件。环保部门介入后发现,这两家非法加工厂没有任何加工手续,私自利用盐酸泡洗石英石,生产过程中没有对产生的酸水做任何处理,直排外环境。造成周边多个村庄受污染,群众的水稻、苗圃等受到极大损失。在当即勒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生产经营后,收效甚微。该县环保局副局长韩青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数次企业员工与环保执法人员对立的局面,尽管环保部门下发了处罚通知书,但企业依然我行我素,断断续续生产。” 面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证据确凿却束手无策。一位参与案件执法的环保人员直言:“不是我们不愿意抓,而是环保执法权的局限约束住了手脚。”笔者了解到,在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环保部门最多的做法就是下达关停整改令和处以罚金。可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行得通,甚至有时连罚款都罚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种种,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环保部门缺乏有严格法律界定支撑的“尚方宝剑”。 环境污染事故以罚代刑何时休?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这一《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符合这14项标准的都可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有一条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同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三责并究”,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据赣榆县环保局介绍,这个案件中,非法排放、处置的危险废物已经超过了3吨,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较大,且至今没有完成整改,符合入刑标准。 有了《司法解释》,环保部门感慨: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面更广了,入刑的门槛降低了,案件处理更及时更清晰了。7月14日,赣榆环保部门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将案件移交给赣榆公安局。案件移交后,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组织警力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颜旻 从帅 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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